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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西北旺镇腾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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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已纳入腾退计划内,由镇政府牵头实施,宅基地腾退安置以宅院为单位,采取置换定向安置房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等于或小于0.4亩的,按照宅基地面积1:1置换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2011年西北旺镇腾退文件?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该项目已纳入腾退计划内,由镇政府牵头实施。

宅基地腾退安置以宅院为单位,采取置换定向安置房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认定的宅基地面积等于或小于0.4亩的,按照宅基地面积1:1置换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

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大于0.4亩的,0.4亩以内的宅基地面积1:1置换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当地定向安置房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1、2011年西北旺镇腾退文件

2011年,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发布了《关于开发西北旺地区的通知》,决定在西北旺镇实施大规模腾退。其中,涉及到清华科技园、中关村软件园、中关村生命科技园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土地腾退。

据悉,海淀区政府在该通知中表示,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土地使用的政策,遏制不正之风,加快推进科学发展,实现城市和谐,海淀区政府决定开展西北旺地区的腾退。文中还明确提出,该腾退工作将分为三个阶段:2011年至2012年,2013年至2014年,2015年至2016年。

根据这份文件,腾退的土地将主要用于建设公共设施、改善环境、保护生态和发展高端产业等。对于受到腾退影响的企业和个人,海淀区政府承诺将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计划。

该通知的发布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一些受到腾退影响的企业和个人也纷纷向政府提出了抗议。然而,海淀区政府坚持认为,该腾退工作是必须实施的,是为了更好地推进区域发展和建设。

2、2011年西北旺镇腾退文件

海政办发〔2010〕90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农委区北部办关于海淀区北部地区宅基地

腾退安置及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北部研发服务和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建设的决策部署,区农委、区北部办制定了《关于海淀区北部地区宅基地腾退安置及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经区领导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海淀区北部地区宅基地腾退安置

及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

(海淀区农委、海淀区北部办)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北部研发服务和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建设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北部地区开发建设体制的意见》要求,现就北部地区宅基地腾退安置及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西北旺镇(北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带范围除外)、温泉镇、苏家坨镇、上庄镇按照本指导意见,以镇属开发公司为实施主体,组织开展宅基地腾退安置及补偿工作。

二、工作目标

根据“生态良好、设施配套、产业集群、城乡统筹”的原则,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核心区的战略部署,通过实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北部研发服务和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海淀北部地区部分)规划(2010-2020)》,有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推进北部研发服务和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建设。具体安排:

2010年完成规划调整,制定相关政策,编制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启动定向安置房建设;2011—2012年基本完成先行启动区范围内村庄的宅基地腾退和定向安置房建设;2013—2014年基本完成先行启动区周边村庄的宅基地腾退安置和定向安置房建设;2015年启动其他村庄的宅基地腾退安置和定向安置房建设。

三、基本原则

(一)加强统筹和协调

根据北部地区规划的村民住宅用房指标总量,核定各镇定向安置用房指标数量;充分考虑不同时期的宅基地审批政策,结合村民宅基地面积等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四镇开展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工作。北部四镇根据区政府相关政策,确定各村定向安置用房建设位置和建筑面积,规范安置补偿标准,建立镇村联动工作机制,落实安置补偿具体任务。

(二)发挥村民主体作用

各镇要加强对各村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各行政村在区、镇相关部门指导下,依据各镇编制的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本村的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实施细则,组织党员会议和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审议,发布腾退公告、订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认定宅基地腾退主体资格和房屋权属等工作。

(三)充分保障村民利益

督促征地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占地补偿价款,完善就业促进政策和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加大对北部地区投入力度,建立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在北部发展中的利益同步共享机制,增加和稳定农民长期收益。各镇应引导村民在安置补偿中既要保护自身利益,更要关注在发展镇村经济以及集体产业用地开发建设中发展自身利益,并通过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实现自身利益。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协调各镇之间、各村之间在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工作中,保持基本政策的一致性。各镇、村制订的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都应当在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后施行,并由镇政府报区北部办备案。

四、民主程序

(一)召开镇人大代表会议

各镇在开展宅基地腾退安置工作前,应根据北部地区规划及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明确腾退安置补偿标准、迁村并点及集体产业用地建设规划、村庄集体土地腾退及定向安置房建设时序、农民社会保障及劳动力就业、建设资金筹集及平衡办法等内容,并召开镇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召开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

各村根据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编制实施细则,经过村党支部(总支)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商议,召开村党员会议审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三)成立村腾退工作民主评议小组

正式启动腾退工作前,各行政村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5-7名德高望重的村民,组成腾退民主评议小组。腾退民主评议小组在村党支部(总支)、村委会领导下,负责认定宅基地腾退主体资格、无审批文件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面积、住房困难村民,当村民对宅基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安置对象有疑义时,可以提请腾退民主评议小组决策。

(四)成立腾退工作监督小组

腾退工作监督小组成员原则上由镇政府及行政村选派的专业人员担任。腾退工作监督小组可不定期抽查腾退安置补偿协议、村民房屋评估报告等文件,负责对腾退过程中各环节是否严格按照本意见和实施细则规范操作,以及对定向安置房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房屋质量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督。

五、腾退安置与补偿标准

(一)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在不超过现状宅基地面积的前提下,宅基地面积的认定以确权证明或其他批准文件为准,对于无法提供宅基地证明或批准文件的,由村腾退民主评议小组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1989年第39号)进行评议,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以宅基地及房屋审批证件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宅基地及房屋审批证件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对于不能提供有效宅基地、房屋审批证件以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房屋,但确由被腾退人长期自住的,经村腾退民主评议小组评议且公示无异议后,可按上述规定认定的宅基地范围内一层房屋确定建筑面积。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房屋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三)安置补偿标准

1.宅基地腾退安置及补偿标准。宅基地腾退安置以宅院为单位,采取宅基地置换定向安置房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的宅基地面积等于或小于0.4亩的,按照宅基地面积1:1置换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大于0.4亩的,0.4亩以内的宅基地面积1:1置换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照当地定向安置房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2.其他补偿补助标准。对认定的被腾退房屋按照《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京国土拆管字808号),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对被腾退人在规定的腾退期限届满前腾退的,以宅院为单位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及工程配合奖励费;对被腾退人按照市场价给予搬家补助费及空调、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移装费;被腾退人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被腾退人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提供的定向安置房不是现房的,可以参照当地的房租水平为被腾退人提供周转补助,并对置换的定向安置房给予装修补助。

(四)安置对象的认定

定向安置房的安置对象原则上为被腾退宅基地房屋的产权人及其户口在本址的共居直系亲属,户口虽在本址,但未在本址长期居住或与房屋产权人无直系亲属关系的,不能作为安置对象。具体认定办法由各镇在制订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中予以确定。

(五)其他规定

定向安置房产权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腾退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经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行腾退置换。

对于住房困难户,各镇在制订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认定标准及安置办法,安置对象须经村腾退工作民主评议小组评议且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各行政村范围内非宅基地房屋的腾退,由各镇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各镇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