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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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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加强市区噪声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该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规定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全面控制、突出重点、分类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绍兴市市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旨在加强市区噪声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该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1. 规定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全面控制、突出重点、分类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2. 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声环境质量。

3. 要求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噪声污染。

4. 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区声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 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规定进行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6.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7. 要求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噪声污染源情况和防治措施。

8. 禁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露天歌舞娱乐、游艺、饮食服务业和机械修配、加工等超标排放噪声的作业活动。

9. 要求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偶发性强烈噪声,严重扰民的,应当提前向附近居民公告,采取措施后可以继续作业。

10. 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音响器材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不得在中午(12:00至14:00)或者夜间(20:00至次日8:00)进行。

11. 要求高考、中考等特定期间,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单位和商业经营场所采取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等措施。

12.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总的来说,绍兴市市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市区内噪声污染的防治做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1、绍兴市市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绍兴市市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市区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绍兴市市区范围内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生产、建筑、交通运输和社会生产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条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道路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由市公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船舶噪声由市港航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到市环保局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对未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未达到噪声排放标准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不得投产使用。现有企事业单位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必须限期治理。

第六条 工程建设需使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施工机械如打桩机、打夯机、风动器具等,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向市环保局申报,说明使用时间和噪声影响范围,并按建设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在施工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提出防治措施。

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施工场界排放标准,危害周围环境的,环保部门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限制其作业时间(抢修、抢险除外)。对确因技术条件限制超标排放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减到最小程度,并与受其影响的居民组织和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经市环保局批准,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七条 行驶的机动车辆,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车辆管理部门应将噪声声波作为检验项目之一,不合格者,不发行驶执照。

进入市区的机动车,禁止使用气嗽叭;夜间10时后,行车以光示意、禁鸣喇叭(消防、警备、救护、工程抢险等执行任务时除外)。禁止拖拉机进城,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须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凭证行驶,并规定时间与线路。机动船舶进入市区航道应严格控制,并须遵守GB5980--86内河船舶声级规定和GB11339--89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火车驶经或进入绍兴市区,只准使用风笛。

第八条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禁止使用高音喇叭。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时,须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单位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的活动,应当事先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禁止商业服务单位和个体商贩使用高音设施招徕顾客。使用音响、乐器、卡拉OK,以及舞厅等娱乐活动场所,应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禁止在风景区、码头、车站及其他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燃放鞭炮等爆响物品,确因特殊需要,需经市公安部门批准。

第九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监督,受污染者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条 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除依法缴纳超标准排污染费外,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环保、公安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给予警告或罚款。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城镇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绍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